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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明断罕见医疗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3-09-18 08:40:54
现年23岁的男青年林林,在两次手术后,十分之九的小肠被切除,性命虽保,却留下了严重的短肠综合症,使其体重只有30公斤。儿子截肠,父母断肠,这一家人在手术的5年后,认为这是医院的医疗事故,从而发生了一起索赔130万元的罕见医疗官司。
林林来自浙江山区,18岁那年生病发烧,夫妇俩带子来沪看病。经一家知名医院诊断:患者腹腔淋巴结肿大,疑似淋巴瘤,须手术切除。1998年6月,医院为其施行手术。不料,手术后并发了腹膜炎,一周后,林林再次动手术,被切除了已经坏死的小肠。数年后,一个偶然场合,夫妇俩听说,儿子这病并非必须开刀,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年3月,林林提起诉讼,将后者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被告医院坚称,原告不幸是其自身病变所致,出于同情,被告曾以免费治疗、免费输液等多种形式给予救助。现原告来打官司,超过了诉讼时效,缺乏法律依据。 审理该案合议庭的卢嘉献、高霄雷、张燕华三名法官感到了案子的分量。他们达成了共识:民事审判活动是依照现有证据尽可能还原事实的本来面貌,应当本着公平正义诚信的原则,通过证据的收集来给本案一个公平合理的司法结论。三位法官兵分三路,一路跑资料、找专家,与病理学及临床诊断打起了交道;一路安排鉴定,核查相关证据;另一路则将病史记录作为重点,逐页逐行逐字地进行查阅。 当合议庭再次宣布开庭时,法官们已成竹在胸。法庭认定,虽然时过5年,但原告所患短肠综合症仍在被告医院继续治疗,故被告超过诉讼时效之说不能成立。经鉴定,原告目前为四级伤残,但医疗事故未经合法程序认定,故法庭不能确定该医案为医疗事故。法庭注意到,该医案之所以未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关键在于被告医院擦刮、涂抹和修改了原告的病史记录。 不久前,在徐汇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卢嘉献判决如下:医院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过错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伤残补偿费、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5万元。法槌落定,原告席上,林林和他的父母早已是热泪盈眶,这一幕使得败诉赔款的医院代理人也为之动容。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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