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吴祥考)
在为患者实施鼻腔手术时,医务人员因疏忽大意将手术纱条遗留在患者鼻腔内。11月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新干某医院赔偿原告曾鹏(化名)医疗费等损失31949.36元。
2007年1月24日,原告因鼻部不适入住被告五官科,诊断为:右上颌窦囊肿、鼻中隔偏曲。次日,被告为原告行鼻中隔偏曲矫正及右上颌窦根治术,手术中使用纱条填塞双鼻腔后缝合切口。出院前,被告为原告取出了部分纱条。出院后,原告常感鼻塞、流脓涕等,被告医生告知原告服用消炎药。原告此后常仍因鼻部不适到医院就诊。2011年7月18日,原告因双鼻堵塞、带血水、恶臭等再次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医生从原告鼻腔取出腐烂纱块一小段。2011年7月21日,原告到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经手术探查见:右上颌窦内见少量棉纱样条状物残留、鼻腔粘膜粘连等,术中取出了残留纱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当依照临床诊疗规范,为患者提供规范的诊疗行为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基于原告病情的考虑为其行鼻腔手术,并使用纱条填充,则应及时将异于人体组织的纱条全部取出,被告医务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未将纱条全部取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原告为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新干某医院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1949.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