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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以医院欺诈为由拒付医疗费遭诉
发布时间:2012-11-02 10:42:56
本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村民兰某某老汉,因被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身体重伤到河池市一家医院住院部住院治疗,但他以该医院存在医疗欺诈为由拒付医疗费,引发医患纠纷。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8日下午,兰某某因被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身体重伤到河池市某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住院部住院治疗。2010年8月13日,其伤情有所稳定,离开住院部到该院的门诊部要求继续入院治疗,因住院的费用与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差距较大,又存在欠费,医院未接收其继续住院治疗,兰某某回家休养,未办理出院手续。根据医院提供的《住院病人费用清单》记载,兰某某前后在医院住院共计249天,先后在该院住院部的脑科、外科住院接受治疗。 兰某某住院期间总计医疗费用为65884.15元,兰某某分9次支付给医院43500元,尚有22384.15元未付。医院曾多次打电话或口头通知兰某某家属缴交,但兰某某家属认为医院在给兰某某治疗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如对兰某某进行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输血和实施右小腿“跟骨牵引手术”等方面未完全尽到告知义务,未按规定经过兰某某家属和医院分管院领导或科室主任的签字同意就直接进行,故拒绝支付欠款给医院。 兰某某出院后,其家属先后到区、市等河池市某人民医院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投诉状告医院有欺诈行为,要求医院安排兰某某入院继续治疗和退回已付医疗费等。 为此,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认定该医院没有存在医疗欺诈、医疗失职、多收费、乱收费的问题。由于患者家属对专家组、调查组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的结论不满意,仍拒付尚欠医院的医疗费。 医院催款无着,无奈之下遂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兰某某支付尚欠的医疗费。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兰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按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实际履行了相应的医治义务,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兰某某接受了相应医疗服务,应当履行相应给付医疗费的义务。兰某某认为医院的医疗服务未能将其完全治愈,且河池三医院存在医疗欺诈、医疗失职、多收费、乱收费的问题是其拒付尚欠医疗费的理由,但对其主张,兰某某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和依据予以佐证,而根据河池市卫生主管部门及价格行政监督检查部门成立的相应专家组、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及报告,医院的医疗服务并未存在兰某某主张的上述行为,故兰某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医院已按医疗行业规范履行了相应的医疗服务义务,其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医院在给兰某某实施“跟骨穿刺牵引手术”时,没有经患者或者其家属签字同意,没有相应的“手术同意书”,因此,该项手术的手术费72元应予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兰某某付给原告河池市某人民医院医疗费欠款22312.15元。 一审宣判后,兰某某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兰某某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以维持。 据此,河池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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