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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唇裂产前未检出 父母状告医院索赔
发布时间:2012-11-01 09:36:44


     本网讯(通讯员 王立群)   望着襁褓中的儿子,初为人父母的徐小凤和韦锋心中满是无奈和难过:为生育一个健康的宝宝,自己已按医生的要求如期到医院进行产检,为何儿子的嘴唇仍会出现如此明显的缺陷呢?

    原来2010年底徐小凤怀孕后,多次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孕期检查,并于2011年在该院做了五次彩超检查,其中5月4日的三维彩超提示:胎儿上唇连续未见中断。2011年8月7日,徐小凤在该医院产下一男婴。徐小凤欣喜之余却发现,自己孩子存在严重的双侧唇腭裂,与之前的检查诊断完全不符。这巨大的打击让徐小凤夫妻有点不知所措。为计一个说法,夫妻二人找到院方,并向河池市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11年11月15日,该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虽然不是造成患儿唇腭裂畸形的原因,但是医疗行为未发现患儿唇腭裂,结果让患方失去了选择权,导致畸形儿的出生,本病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次要责任。医院不服该鉴定,申请上一级医学会再次鉴定。2012年2月21日,广西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为孕妇所做的产前检查及五次B超与胎儿唇腭裂畸形的形成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徐小凤夫妻认为,不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诊断错误的过失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并且由于医院的错误诊断直接导致其未能放弃终止妊娠和畸形胎儿的出生,医院的行为已侵害其生育知情权与选择权,因此,医院对其支出孩子进行唇腭裂修复手术所产生的交通、住宿、误工、精神损害等费用应予以赔偿。在与医院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2年4月13日,徐小凤、韦锋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他们各项经济损失66396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医院认为,限于目前的医疗手段和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能所有的胎儿缺陷均能通过产前检查出来,坚持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承办法官不厌其烦的向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做工作,辩法析理,并多次组织双方到庭进行沟通和协商。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医院一次性支付给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二、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二原告自愿负担。

    近日,医院已按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其给付义务,该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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