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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美容遭毁容 起诉获赔1万元
发布时间:2012-10-29 11:59:39


     本网讯(通讯员 邓颖琪)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美丽有时候也是需要付出代价的。10月26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原告覃某因在被告夏某经营的女子美容沙龙店进行美容护理致脸部受损获赔1万元。

    2010年11月27日,原告到被告所开的女子美容沙龙店做美容护理,选择了该店价值为6890元的美容护理项目套餐,被告赠送原告价值330元的五行通络油、港澳旅游票1张、2次面部护理、2次眼部护理以及火疗。之后,原告便定期在被告处进行美容护理。在美容护理期间,原告另向被告购买价值892元的护肤品,被告赠送原告冰膜1盒及500元家居。2011年下半年,原告因面部长痘、大面积长斑、变黑与被告发生争议,在被告免费为原告治疗三个月后仍未能解决原告面部问题的情况下,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遂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原告在被告的店内做面部护理及辅助护理所交费用1556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面部后续治疗费6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到南宁咨询脸部治疗的车费、住宿费共计686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原告认为其面部受损系因被告的美容服务过错造成,被告则认为是原告自身的面部原有的瑕疵造成的,但是双方均没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容护理是一项比较特殊的服务项目,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风险性和不可预见性,鉴于本案原告的面部确实出现了长痘、大面积长斑、变黑的不正常迹象,主审法官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终于冰释前嫌,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被告一次性补偿给原告人民币1万元,原告今后不再依据本案事实向被告主张任何其他权利及费用;二、案件受理费被告自愿负担。

    双方在签收调解书时,被告即当庭兑现1万元,原、被告的纠纷到此得以圆满地解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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