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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诱发心脏病 双方担责
作者:李景州 霍尊忠   发布时间:2003-09-01 16:21:35


    吵骂诱发心脏病复发,引发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近日,山东省沾化县法院认定双方都应负责任。

   2003年1月11日上午,杨某骑自行车行至邻村胡某家门前时,不小心被门前的粪堆滑倒,便与胡某吵骂起来(胡某并不知杨某有心脏病),杨某心脏病复发,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为此,杨某将胡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心脏病发作是原有病因在气愤下诱发所致,且原告行为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其对此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与原告相互吵骂,是引起原告心脏病复发的外因,对此应负次要责任(40%),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9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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