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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孩童试听美术辅导班 课间受伤获赔5.4万
发布时间:2012-12-21 11:05:34
本网讯(通讯员 付建国 李玉宝)
儿童在一家无资质的美术辅导班试听课程,课间不慎从教室的窗户外的顶棚跌落受伤,联合办学的双方互相推诿,儿童家长无奈将联合办学的双方诉至法院。12月2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外语学校与被告杜江华互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康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124.56元;二被告内部责任划分为被告外语学校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责任,被告杜江华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责任;驳回原告康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大庆一外语学校与杜江华(化名)合作创办了一个无资质的外语学校美术辅导画室,合作方式为外语学校提供教学设施,杜江华负责雇佣老师,学生的学费由外语学校统一收取后四六分成,即外语学校分四成,杜江华分六成。 2011年9月4日,杜江华招收到一个活泼可爱的9岁儿童康某,其在母亲的带领下来到该画室进行试听。课间,康某到另外一间空的教室玩耍,误认为二楼窗户外顶棚板是平台,便从窗户爬出到顶棚板平台,顶棚板破裂致使康某坠落受伤。当时老师在上课的教室,空的教室无老师看管。 受伤后,受害人康某被送到大庆一医院和北京一医院进行治疗。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外语学校与被告杜江华系合作办学关系,二被告虽然共同合作创办了外语学校美术辅导画室,并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招生,但是外语学校美术辅导画室本身并无任何办学资质,因此其所招学生在该画室上课期间所受到的伤害,应该由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对于二被告内部责任的划分,本院认为应该按照二被告对学费的受益比例划分,即被告外语学承担40%赔偿责任,被告杜江华承担60%责任。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原告受伤的原因有:用做学生上课的教室缺少安全防护实施,且私自在二楼教室窗户外搭建顶棚,并且对于课间学生的活动无专门的老师看管,故二被告对于原告所受的伤害存在过错。原告在受伤时已经9周岁,能够有一定的认知能力,能够认识到从窗户爬出到顶棚板平台是一种不安全的行为,故原告对于其自身的受伤也存在过错。故对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对自身受到的伤害承担30%的责任,二被告对于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70%的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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