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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关问题浅析
作者:韩金涛   发布时间:2013-01-11 14:57:59


    一、问题提出

    2010年2月,家住会兴村的张么安准备在自家房屋上加盖二层,遂委托张玉镯找工人干活,并与张玉镯约定加盖的房屋共13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10元计算工钱,由张玉镯再与工人分别结算。后张玉镯找来张秀池、张宝增等7人,分别与其约定按每天70元计算工钱。2010年3月2日下午五时左右,张秀池、张宝增在二层房顶干活时不慎摔下,随即到三门峡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张玉镯垫付了一些医疗费。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张秀池和张宝增分别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农村自建房屋施工人员是否需要建筑资质;二是房主与建房者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三是房主与建房者之间的责任承担。本案经审理认为张么安将自家的建房工程口头以每平米110元的价格包工给张玉镯承建,由张玉镯再自行找来工人干活,并单独与其结算工钱,因此被告张么安是房主,其与被告张玉镯之间是承包关系,被告张玉镯是包工者,其与原告张秀池之间是雇佣关系。张么安明知被告张玉镯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而将房屋建筑发包给张玉镯,存在过错,与被告张玉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中院,后调解结案。而张宝增案件在一审也通过调解结案。

    二、问题探讨

    1、农村自建房屋施工人员是否需要建筑资质。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实际中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筑行为受《农村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无论适用哪种法律,只要承建农村房屋建设但又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应视为非法的建筑活动。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现行有效的《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由此可见,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限定在两层(含两层)以内。这反过来又承认了农村工匠承建低层住宅不一定完全需要建筑资质。 笔者认为,关于农村自建房屋应当限于两层以下,农村的工匠不需要具备建筑资质,否则就是法律否定了日常生活的存在的一种常态行为。而对于两层以上的农村自建房屋,由于需要较高的建筑条件,应当有具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承建。

    2、房主与建房者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在目前农村建房中,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均存在,并且常存在两者并存情况。在雇佣关系中,往往由建房户雇佣个体工匠和个别帮工进行施工,施工材料、施工工具等由建房户提供,个体工匠只负责提供劳务,而且雇佣关系中,在农村雇员往往在建房户家吃饭,建房户按日支付固定的劳务费。而对于承揽关系,农村建房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大包工”,一种是“小包工”。“大包工”一般是建房户自己备好原材料后,一切施工过程建房户不再参与。“小包工”是建房户自己备好原材料交给施工方施工,施工过程中建房户根据不同情况也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对施工方往往还进行指挥、安排、监督、管理,如提供劳动工具,在包工队人力不够时,有的建房户还要请人帮忙。在实务中大包工的法律关系较好认定,而对于小包工与雇佣关系的区别较难认定。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综合分析多种因素,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所提供的仅仅是劳务,所支付的报酬也仅仅是劳动力的价格,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是承揽。

    3、房主与建房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房主将房屋交予承建人建造两层或以下的房屋,如果房主与承建人之间系雇用关系,根据最高院《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如果房主与建房人之间为承揽关系,应适用该《解释》第10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做、指示者选择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如果需要个体工匠有资质,而房主明知个体工匠没有资质而使用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房主交与无资质承建人承建的是两层以上房屋的,仍应受《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适用最高院《解释》第11条第2款关于发包人(房主)、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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