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借车不成恼羞成怒 打伤别人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2-12-18 09:29:57


     本网讯(何文学)   田林枫与两个九零后朋友在街遇到一个仅仅有一面之交的人,就向人家借电瓶车,遭拒后心情不爽,便与朋友一块对其拳打脚踢。2012年12月17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田林枫赔偿原告申志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244.18元。

    2012年4月20日晚上9点多,原告骑着两轮电瓶车在城关镇小学路与新建路交叉口碰见被告田林枫和另外两个年轻人,原告只认识被告一人。原告和被告打招呼期间,其余两个年轻人要求原告将电瓶车借给他们使用,因原告熟悉他们,就以有事为由婉言谢绝。原告开着电瓶车沿着新建路往北骑到晨光中学大门北侧时,被告和另外两个年轻人撵上原告,不由分说,他们三人就用手电筒、手扣、拳脚对原告殴打,将原告打伤,流了很多血,身上的衣服被撕烂,然后扬长而去。当晚原告住县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花费几千元,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田林枫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又无经济来源,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遂综合本案损失情况,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