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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六旬老人因追讨欠款被银行职员打伤获赔
发布时间:2013-01-23 10:52:30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欠款人理直气壮,追款人低声下气”。这话最近在57岁的李富姣身上应验了。几个月前与丈夫一道追讨欠款,不仅款未追回,还被39岁的欠款男子王明成打伤。李富姣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王明成赔偿原告李富姣经济损失11685.09元的80%计币9348.07元。
2012年9月5日中午,王明成在某镇信用合作银行宿舍铁门前,刚刚下班的王明成被李富姣夫妇拦住,向其追讨欠款。遭到王明成拒绝后,李富姣夫妇强行拉住王明成,要求一起去法院解决欠款之事。又遭王明成拒绝,双方在拉扯和拒绝之间发生扭扯,身强力壮的王明成用拳头将李富姣打伤。李富姣伤后,最初在镇中心卫生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389.50元,后在全州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9天,用去医疗费8180.19元。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索讨欠款并无不当,但在索债未果之下强行拉扯被告的行为过激,导致了事态的扩大,故在本案起因上原告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在扭扯过程中被告打伤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未致伤原告,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结合原告的伤势及本案实际损害后果,对原告提出的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索赔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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