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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赠与经公证 而今诉讼想撤销被驳
作者:蔡俊清 张萍 发布时间:2003-08-15 15:43:01
近日,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赠予人刘先生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1992年,刘先生夫妇与女儿小英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及房屋受赠公证。公证内容是刘先生夫妇将北房5间赠与女儿小英,小英接受。此后,刘先生夫妇在此房内居住,小英另居他处。小英自1982年起一直给付刘先生夫妇生活费。2001年,刘先生患病住院,小英与丈夫轮流至医院陪护。为了照顾母亲,小英夫妇还搬到上述房屋内与她同住。刘先生病好后,与小英夫妇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2003年,刘先生夫妇以小英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通州法院,要求撤销其赠与小英房屋的行为。小英认为,双方的赠与已经过公证处公证,父母不得随意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知,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本案中,刘先生夫妇与女儿小英自愿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公证及受赠公证,此赠与公证与受赠公证表明,刘先生夫妇与小英的意思表示一致,刘先生夫妇赠与房屋的行为依法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行为已经过公证处公证,不得随意撤销。小英也没有实施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任何一项行为。刘先生夫妇称小英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刘先生夫妇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撤销赠与的理由,所以,他们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夫妇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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