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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医院自缢 医院被判赔偿10万
作者:王漫琪 刘拥光 发布时间:2003-08-11 16:47:37
一名16岁的精神病女患者在住院期间上吊自杀,家属把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负主要过错责任,需赔偿死者家属103183.47元。原、被告均要上诉。
少女自缢在医院厕所内 死者名叫陈玉华,1985年5月生,家住惠来县周田镇杭美村。2001年底,正读初三的陈玉华被家人送到专门收治精神病患者的汕头市某医院住院部。医生初步诊断为“思维破裂”。 2002年1月19日上午7时左右,陈玉华的家人突然接到院方的电话,称陈玉华于18日晚上11点多在医院厕所上吊自杀,医院现正在尽力抢救。当天下午,其兄陈良钦赶到该住院部时,陈玉华已死亡。 死者家属索赔61万元 2002年6月29日,死者家人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陈家在诉状中指出,陈玉华入院后,该院众医务人员将患者绑住并推倒在地,其中一人用膝盖对着她的小腹跪顶下去,致患者当场小便失禁,侵害其身体权和人格尊严;对患者采取封闭式管理,未如实告知患者诊断和药物治疗情况及医疗风险,不准患者与家人互通电话和家属陪护,致患者极度精神痛苦;入院不到一周的时间便承认患者病情好转,但一直以观察为由拒绝原告五次让患者出院的请求,侵害患者的人身自由权和原告的知情权、监护权、通信自由权。 陈玉华家属就此提出赔偿各种费用共61万元。 医院:精神病人自杀意外难免 院方则认为:陈玉华自缢事件的发生难以防范,当时她进入厕所后脱下自身的衣物用于自缢,并非医院用物或未被严格管理的危险物品,而陈玉华进厕所有其隐私权的尊严,值班护士不可能寸步不离。住院精神病人自杀,是所有精神病院都在努力防范的意外事件,然而就算是发达国家设备一流的最先进精神病医院,这种意外也仍难以避免。 一审判医院负主要过错责任 应死者家属的要求,法院委托广东省精神疾病司法委员会、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陈玉华入院前后的表现符合分裂样精神病的临床特征。汕头市某医院的诊断基本符合精神科的诊疗常规。被鉴定人的自杀与精神病的影响有关。” 法院认为,陈玉华因患精神病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双方即建立了医患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未能充分注意到患者病情的变化,看管护理方面存在过失,对陈玉华的自缢死亡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十万多元。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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