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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知情卵巢被摘除 阜阳法院判医院赔偿15万
作者:刘文武 褚颍芬   发布时间:2003-07-15 14:56:58


    日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因阜阳市伍明镇某医院医生未经患者同意,将其双侧卵巢摘除,造成患者三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该医院一次性赔偿上诉人孙某15万余元。

  2000年3月4日,孙某到阜阳市伍明镇某卫生院就诊,接诊的妇产科医生听了孙某病情口述后,安排其做了B超检查,检查结论为患者左侧卵巢囊肿。同年3月23日,孙某住院接受治疗。在没有征得孙某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由外科医生彭某对其进行了卵巢囊肿摘除手术。

  出院后的两年里,孙某相继出现了面部疼痛、头晕、心慌、烦燥不安等症状,而且月经再也没有来过。由于生活拮据,孙某强忍着病痛继续坚持打工挣钱,实在坚持不住的时候,就到药店里买些药品应付一下。到了2002年2月26日,孙某感到病情加重,借钱到郑州市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是自己的双侧卵巢已被全部切除。

  2002年6月20日,孙某向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伍明镇某卫生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19万余元。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在没有原告患有双侧卵巢囊肿的诊断材料,且未征得原告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给原告行右侧卵巢囊肿和双侧卵巢切除手术,致原告的双侧卵巢缺失,应对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伍明镇某卫生院赔偿孙某各种费用69410.4元。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孙某双侧卵巢被切除后,内分泌严重失调,性生活受到影响,给其及家庭成员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伍明镇某卫生院应赔偿孙某精神抚慰金。考虑伍明镇某卫生院的实际支付能力,决定酌情赔偿孙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遂改判被上诉人伍明镇某卫生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孙某医疗费、检查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52507.4元。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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