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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首例涉恶案件依法公开庭审
作者:陈善柳 发布时间:2019-12-05 10:35:21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范元珍等5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这是龙胜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首例涉恶案件。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粟长赋担任审判长,与龙胜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业队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6日,被告人范元珍和龙某某登记成立龙胜意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后意通公司更名为意通信息中介。在经营意通公司及意通信息中介期间,被告人范元珍实际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为攫取经济利益,被告人范元珍以为公司帮忙为名,先后将被告人屈凯萌、李泽安、汪旭东、韦寓翔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网罗到一起。 自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范元珍纠集被告人汪旭东、李泽安、屈凯萌、韦寓翔等人多次以喇叭喊话、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喷油漆、贴大字报、破坏财物等软暴力手段,以及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向多名被害人追债,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形成了以被告人范元珍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汪旭东、李泽安、屈凯萌、韦寓翔为基本固定的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元珍、汪旭东、李泽安、屈凯萌、韦寓翔为追讨高额利息而采用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及扇耳光等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纠集在一起,以软暴力及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恶势力集团犯罪组织特征。在该犯罪集团中,被告人范元珍为纠集者,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旭东、李泽安、屈凯萌、韦寓翔系积极参与者,系集团重要成员,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本案的定罪量刑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公诉人对本案定罪量刑、社会危害性及警示教育等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充分发表了意见,并表示认罪认罚。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向法庭作了最后陈述,均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
包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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