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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殴伤学生潜逃外地被抓领刑
发布时间:2015-10-08 14:02:48
本网讯(刘万春) 真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该男子早在一年多以前曾伙同他人殴伤过一群学生,当时因害怕法律的制裁,以为可以一走了之。殊不知,如果一个人犯了罪,只有投案自首才是真正的出路,即使潜逃异乡也终究难逃法网。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黄蓬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14时许,肖某(已判刑)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社埠村黄某某家门口,听到骑车路过的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均系在校学生)在骂人,以为对方是在骂自己,遂伙同被告人黄蓬和张某某(已判刑)在袁州区温汤镇社埠村某农庄旁边的桥上等被害人李某某等人从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山景区返回,准备在桥上将其拦截。当日17时左右,被害人李某某等人驾驶助力车快速经过,在桥上等候的肖某等三人持刀和木棍追赶。经过温汤镇集镇时,肖某等人遇到郑某(已判刑),便纠集他一起去追赶。肖某等四人在温汤镇中石化加油站往宜春方向的出口处将被害人李某某等人拦住,被害人李某某等人见势不妙,立即调头从明月大道主干道继续往宜春方向行驶。肖某等人见状,跑到加油站对面的马路上持刀、棍对被害人李某某等人进行拦截和殴打,并对其所骑助力车进行打砸,郑某持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情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肖某、郑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7000元,张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蓬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2015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浙江省奉化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奉化市溪口镇畸山工业区某喷涂厂将已列入网上追逃的被告人黄蓬抓获。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被告人指控,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在公共场合追逐、拦截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诉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的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蓬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甲级,情节恶劣,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蓬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蓬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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