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三男子酒后找人算账打伤“仇人”手下工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11-18 10:45:44


    本网讯(王锡怀)  三男子醉酒后找他人算账未找到,其间与“仇人”的工人发生口角,三男子遂将该工人打伤。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国辉、李小飞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高明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晚,被告人汪国辉的女友陈某某与黄某某发生矛盾,陈某某告诉了汪国辉。2014年9月20日中午,汪国辉与朋友高明强、李小飞等七人吃饭、饮酒时,汪国辉将自己女友被人欺负的事情告诉了大家,大家一致同意找“仇人”算账。当日15时许,汪国辉、高明强、李小飞等人到米易县草场乡德福苑建筑工地(克朗安置房)找承包涂料的老板黄某某算账。汪国辉等人在德福苑建筑工地遇到正在刷涂料的黄某某手下的工人陈某某、马某某和被害人罗某某,汪国辉便问陈某某,黄某某的电话是多少,陈某某回答说不知道,汪国辉等人便一人打了陈某某一巴掌。后汪国辉、高明强、李小飞等人又无故殴打被害人罗某某,致罗某某头部和右手受伤。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4年10月27日,犯罪嫌疑人高明强主动到米易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5月12日、5月19日,在逃犯罪嫌疑人李小飞、汪国辉先后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被害人罗某某治疗康复后,被告人汪国辉、李小飞、高明强等人共同赔偿了罗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40000元,被害人罗某某向其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国辉、李小飞、高明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汪国辉、李小飞、高明强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其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归案后,被告人汪国辉、李小飞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明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国辉、李小飞、高明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