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网讯(王锡怀) 一名63岁的男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无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买卖棺木盈利,查获后被林业局给予行政处罚。该男子对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周兴太的诉讼请求。
2015年4月1日,米易县林业局接到匿名举报,米易县白马镇小黄公路黄草田家村五社处有人非法出售大板。米易县林业局经调查核实,原告周兴太(63岁)在无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至4月期间,多次从西昌购买铁杉大板运输至米易县境内丙谷镇、白马镇、云盘山紫胶林场等地销售。在此期间,周兴太在米易县境内销售铁杉大板16盒,获利36860元,另有5块(板方材积0.5096立方米)铁杉大板在经营过程中被查获。2015年7月6日,米易县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米林罚决字[2015]1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周兴太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6860元,并处违法所得罚款3686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铁杉大板五块(板方材积0.5096立方米)的行政处罚。当天,米易县林业局向周兴太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兴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米易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于林区经营加工木材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原告周兴太在无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西昌购买铁杉大板运输至米易县境内丙谷镇、白马镇、云盘山紫胶林场等地销售,并从中盈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被告米易县林业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审批、制作决定书、送达等程序,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