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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贴现承兑汇票 股东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10-20 09:18:17
本网讯(兰钰烨 余阳) 广西柳州市一公司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批准,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10月20日,记者从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该公司股东吴发军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2006年5月,于华彬(已判刑)出资50万元,成立柳州市海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恒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钢材、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暖器材、电线电缆和日用品。随后,海恒公司增加吴发军为股东,又将注册资本增加到200万元,于和吴各出资100万元,各占50%的份额,仍由于华彬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1年4月后,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于华彬收到客户给的银行承兑汇票后,通过中间人贾某找私人贴现,发现贴现率比银行低,时间也比银行快,遂产生帮其他公司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收取手续费获利的念头。于华彬和吴发军商量,决定在海恒公司正常经济往来的同时,接受需要贴现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收取4%-5%的贴息后,把承兑汇票确定的金额支付给需要贴现的公司,所得贴现费由于华彬、吴发军平分。 于、吴二人收到其他公司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后,交给财务人员韦某登记备查。自2011年5月至11月,两人通过中介人贾某、谭某等人的协调沟通,以海恒公司的名义,为12家公司办理28份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金额共计2818.365万元,其中已贴现2300.365万元,海恒公司获得贴现手续费44.82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海恒公司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批准,未在银行业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不具有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资质。吴发军作为海恒公司股东,在明知海恒公司不具有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质的情况下,伙同于华彬以海恒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且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海恒公司已在于华彬非法经营一案中一并被定罪处罚,故本案只对直接责任人吴发军依法处罚。由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本案中,吴发军作为海恒公司股东,在明知海恒公司不具有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质的情况下为他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已触犯上述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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