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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缓刑期内帮他人运送假烟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9-28 10:49:11


    本网讯(王希玉 柳延芳)  近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姜安宇被撤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缓刑判决,判决被告人姜安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姜安宇,男,河南叶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姜安宇介绍王爱民(另案处理)给陈文进(已判刑)运送假烟。王爱民与陈文进驾驶王爱民的豫KHX677五菱之光面包车向山东省莘县运送假烟3车共计60万余支,其中姜安宇两次在平顶山高速路口帮忙望风。在此期间,河南省高速公路收费系统分别于2012年9月15日、17日、24日,10月1日、10日监控到王爱民所驾驶的豫KHX677号面包车自河南省清丰县收费站或濮阳北收费站驶出。案发后,被告人姜安宇于2014年11月3日向河南省叶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11月5日被莘县公安局押解回莘县看守所羁押。

    另据法院查明,2010年9月21日,被告人姜安宇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0年10月9日起至2012年10月8日止。被告人姜安宇在被法院判处缓刑前被先行羁押六个月零十一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安宇明知陈文进贩卖假烟,仍介绍王爱民为其运送假烟,并两次为其望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安宇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监控记录能够认定,被告人姜安宇最迟是在2012年9月24日介绍王爱民给陈文进运送假烟;且被告人姜安宇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姜安宇在案发后主动向河南省叶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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