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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因路人对自己翻白眼将其砍死出庭受审
发布时间:2015-11-30 17:08:57


被告人黄兴华出庭受审。

    本网讯(吴凰汇 陈之焱)  一名20岁的年轻流浪汉因路人对其翻白眼,便怀疑对方歧视他,将路人残忍砍死。11月30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黄兴华出生于1995年10月,是防城港市扶隆乡人,初中毕业后没有找工作,而是在那梭镇一带流浪,并在那梭边检站附近的一处废弃的房子里居住。在两年的流浪生活中因被他人歧视而怀恨在心。

  2015年4月27日中午,黄兴华从那梭镇“羊角坝”竹林到江边取水时,遇到一名妇女吴某挑水经过,吴某当时朝黄兴华翻白眼,又朝旁边吐口水,由此黄兴华想起以前曾被他人欺负、歧视的各种情景,黄兴华便认为吴某在鄙视他,于是拿着随身携带的菜刀冲上前朝吴某砍去,被吴某用手挡开,黄兴华又用手捂住对方的嘴巴,继续持菜刀朝吴某的脸部、头部、颈部砍去,直至吴某没有挣扎后,将吴某的尸体拖到竹林中掩藏,把吴某的手机、钥匙、水鞋挪动到江边摆放。

  当天晚上,因看见有人在江边寻找吴某,害怕事情暴露,黄兴华从附近找来蛇皮袋装上石头,用绳子把蛇皮袋困住吴某的尸体后拖入江中水深的地方沉尸,次日,吴某的尸体漂浮于江面上。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吴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造成右侧颈内静脉离断,颈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兴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求其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请求赔偿5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兴华认为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并不是以杀死对方为目的,沉尸的过程属实,杀人过程不属实。

  他描述了当天杀人的过程:“当时我去取水的时候,遇见被害人,她除了作出白眼吐口水外还用泥团驱赶我,我持刀冲过去想砍她的时候,她用手挡住了,不小心砍到了她的脖子,我条件反射地又砍了一刀脖子。后来看到她一动不动,原本我想分尸的,但是砍了几刀就不敢了,之后清理现场,制造出其溺水而亡的现场。到了晚上,见有人找她,我就把她的尸体沉到水中。”

  对附带民事请求部分,黄兴华没有意见。

  黄兴华指出自己并不认识被害人,因为觉得对方被自己破破烂烂的形象吓到了,然后就翻白眼吐口水,再用泥巴驱赶自己,当时他很愤怒,想拿菜刀砍她的手。他还表示,平时自己出门都会随身带把菜刀和剪刀。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兴华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黄兴华和被害人互不相识,无冤无仇,只是因为被害人不当的行为导致了矛盾,黄兴华也没有要以杀死被害人为目的。本案与其他有预谋的杀人主观恶性不一样,具有偶发性,主观恶性比较小。黄兴华逃跑返回中被害人并没有死亡,在其想分尸的时候才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另外,辩护人还指出,被告人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拿刀砍人是精神病的行为,根据其父亲描述,其二叔也是有精神病的,不排除其家族存在精神病史的情况。

  原告人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杀人后还想到把尸体拉到江边藏起来,还懂得清理现场制造出溺水假象,这样的人的精神是完全正常的。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在作案的过程中要剥夺对方生命的主观故意是非常明显的。辩护人没有客观采纳案情,只是根据被告人不真实的供述作答,公诉人认为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杀人后伪装现场,最后沉尸江底,到案后没有反映犯罪事实,是经过了几天后才供述,今天的庭审也有避重就轻,不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表示不要赔偿,只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

  该案庭审结束,将择期另行宣判。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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