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甘业霞) 为赚取鞭炮中间差价,新疆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土地承包户杨正祺花费8000余元运费从陕西省购买了290余件鞭炮,存放在邻居蔡强家,在没有特许经营证的情况下向外销售。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经营案,判处被告人杨正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被告人蔡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4年2月,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农业大队土地承包户杨正祺以赚取鞭炮中间差价为目的,前往陕西省富平县烟花爆竹市场零散购买了290余件鞭炮,后找车将购买的鞭炮运回至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农业大队五小队。杨正祺的邻居蔡强在明知杨正祺存放的是鞭炮的情况下,同意杨正祺将从内地运回的鞭炮存放在其家中的库房内。随后,杨正祺将这些鞭炮进行批发销售。2014年4月,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八队友好超市业主齐芳经蔡强介绍从杨正祺处购买了价值3142元的鞭炮并在自己经营的超市内进行销售。2014年7月,阿克苏市乌喀路鑫大商贸城毛家商行业主毛小明从杨正祺处购买了价值4395元的鞭炮并销售给了温宿县佳木林场广义商店业主赵成会。案发后,除去已销售的鞭炮外,杨正祺处剩余的鞭炮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温宿县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杨正祺已销售的鞭炮及剩余存放在蔡强家中的鞭炮价值共计53041元。
温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正祺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许可非法买卖爆竹,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蔡强明知被告人杨正祺非法经营爆竹,仍为被告人杨正祺提供存储场所并帮助被告人杨正祺销售爆竹,其与被告人杨正祺应属共同犯罪且系从犯,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