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少年沉迷网络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5-11-20 10:21:35


    本网讯(杨盛承 李振军)  广西资源一少年,高中未毕业辍学在家沉迷于网络,在网上结交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因缺钱花,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近日被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1998年4月20日出生的被告人杨某,系广西资源县车田苗族乡人,高中未毕业就辍学在家,整天沉迷于网络,在网上结交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驾驶一辆红色燃油助力车,在车田乡农贸市场五排快运公司门口,盗窃一辆正三轮摩托车上的天能牌电瓶和93#汽油。2015年1月17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李某(在逃),在车田苗族乡黄龙院子停车坪处,由杨某负责放哨,李某负责盗窃,盗得农用车统一牌电瓶2个,李某当场给杨某100元人民币后将盗窃的2个电瓶带走。2015年4月23日17时许,李某驾驶面包车,伙同被告人杨某、粟某(在逃)三人来到两水乡烟竹村碎石场旁板房处,由粟某负责放哨,杨某与李某负责盗窃,盗得农用车钢板2组以及其他铁制品共500多斤,盗窃得手后,杨某等三人将盗得的物品存放在资源县城北(东和宾馆旁)河边公厕的空房间内。2015年4月24日早上7时许,李某驾驶面包车伙同被告人杨某来到两水苗族乡烟竹村碎石场处,两人共同盗窃铁物质共重500多斤后,将所盗物品存放在资源县城北(东和宾馆旁)河边公厕的空房间内。2015年4月25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杨某与李某再次驾驶车牌为桂CA3199的面包车(该车为被盗车辆)来到两水苗族乡烟竹村碎石场进行盗窃时,杨某被碎石场负责人当场抓获,李某逃走。

    另查明,杨某与李某驾驶的作案面包车为被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为初犯,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多次实施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