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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40元“差价”贩卖毒品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11-19 10:18:56
本网讯(秦强) 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被告人陈山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5年6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陈山匆驾驶摩托车到广西浦北县寨圩镇中兴街寨圩农机车行维修部修车时,在维修部内偶遇吸毒人员韦某,韦某向被告人陈山匆提出购买毒品氯胺酮(“K粉”)吸食。为赚取差价购买毒品氯胺酮(“K粉”)吸食,陈山匆遂返回家中,将其以60元人民币购买的一小包毒品氯胺酮(“K粉”)带去该维修部,以100元价格卖给韦某。同日韦某吸食毒品经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韦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氯胺酮0.5克。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缴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2015年7月7日,被告人陈山匆被灵山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抓获,即日被移交给浦北县公安局寨圩派出所。被告人陈山匆归案当日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同年7月9日,被告人陈山匆被刑事拘留,当日被送到浦北县看守所羁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山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时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已扣押的毒品氯胺酮0.5克,依法予以没收。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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