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曹友喜 李宁) 两家因巷道问题一直耿耿于怀,直至大打出手。2015年11月12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雪军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经济损失62391.27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马雪军及其丈夫胡某甲在蒙城县立仓镇茨北村的水渠旁,与被害人邵某及其丈夫胡某乙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在一起,马雪军用镰刀将邵某砍伤,胡某甲将胡某乙打伤。经鉴定,邵某左腓浅神经、左腓肠神经损伤,体表创口长度累计达18.3CM,伤情属轻伤二级,胡某乙伤情系轻微伤。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马雪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马雪军自愿赔偿被害人邵某经济损失共计62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雪军故意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其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