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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伙同他人抢劫财物被判刑1年10个月
发布时间:2015-11-16 16:11:37
本网讯(黄丽丽 王艺) 贵港一“90后”小伙因无钱花,便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2015年11月1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4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和甘松务(已判决)经密谋后,驾驶摩托车窜到贵港市港北区新荷城加油站至迎宾路中段的人行道,由甘松务驾驶摩托车撞击并用脚踢女子冯某骑的电动车,使冯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并致冯某轻微伤。甘松务趁机下车将冯某的雅马哈牌60V大公主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抢走,并抢得电动车坐垫下的装在皮包内的三星牌SM-N9008型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200元)、现金人民币290多元等物品。所抢得的现金由甘某某和甘松务分赃。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上述被抢的电动车和手机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冯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甘某某出生于农民家庭,其父亲外出打工挣钱,母亲在家务农,其还有二个弟弟,均已辍学。因家庭经济困难,甘某某读至小学毕业便辍学去广东打工,回来没多久便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实施犯罪时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是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甘某某的成长经历,剖析甘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甘某某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加之交友不慎,因一时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希望甘某某能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真诚悔改,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做个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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