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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后”男子伙同他人抢劫财物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5-11-02 11:27:12


    本网讯(许云霞 王全红)  父母监管缺位,无心向学,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10月29日,广西平南法院以“98后”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王军(另案处理)经密谋后,携带砍刀窜到平南县平南镇生态公园,对在人工湖边的一座山的半山腰阶梯路上聊天的被害人严某某、欧某行劫。由王某将刀架在欧某颈部进行恐吓威胁,王军在旁用手按压严某某后颈部并对其进行搜身,见严某某反抗后,王某放开欧某,将刀架在严某某颈部进行威胁,当场将严某某价值923元的OPPO牌手机一台抢走。

    另查明,破案后公安机已将涉案OPPO牌手机一台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严某某。被告人王某通过其家属向被害人表示悔改歉意,取得了被害人严某某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平南法院依法委托了被告人王某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平南县司法局进行了社会调查,又经平南法院自行调查后,了解到被告人王某自小就随祖父生活,因父母不在身边,父母子女间缺乏沟通,管教不到位,且成绩差,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在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未能自觉地遵纪守法,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王某在法庭教育中,能接受法庭教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会重新做人。

    平南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结伙以暴力、威胁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与同伙经事前密谋后,互相配合,共同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告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平南法院予以采纳。

    今后,被告人王某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学习,争取早日改造成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平南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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