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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男”强奸孕妇未遂后实施抢劫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11-13 13:22:14
本网讯(陈丽玲 刘江云) 一名内向男子整天窝在家里,严重缺乏社会意识,导致男子对孕妇产生歹念,走向犯罪的道路。2015年11月10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宗强奸、抢劫案,被告人冯某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华以需要帮忙搬柴为由将有孕在身的被害人冯某骗入一旧茅房内,欲强行与冯某发生性关系,因遭冯某强烈反抗而未能得手。后又将冯某一台价值人民币540元的手机当场抢走。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华已将涉案手机返还给了被害人冯某。2014年9月7日,被告人冯某华到公安机关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法院依法委托平南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冯某华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被告人冯某华性格内向,平时在家沉迷网络很少与邻居来往。由于被告人冯某华的父母常年外出打工,其与年迈的爷爷一起居住,因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监管,加上其法律意识淡薄,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对行为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因而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冯某华在法庭教育中,能接受法庭教育,表示知错会改,会重新做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强奸罪。被告人冯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华犯强奸罪、抢劫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冯某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强奸犯罪中,被告人冯某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华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华案发后,主动将赃物返还给被害人冯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冯某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冯某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强奸犯罪中系未遂,案发后能积极返还犯罪所得且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冯某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冯某华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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