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任健 黄文媚) 光天化日之下,15岁少年竟伙同他人用“辣椒水”进行抢劫,如花年龄因此锒铛入狱。日前,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12月8日,李某伙同黄某赞、黄某强(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决定到桂平市南木镇抢劫摩托车。在南木圩三棵木路口等客的骆某成为三人抢劫的目标。随后,黄某赞与骆某搭讪,骗其说要搭摩托车去南木镇古楞村,骆某信以为真,驾驶摩托车搭乘黄某赞往南木镇古楞村方向驶去,李某则开一辆助力车搭乘黄某强尾随。当骆某行驶至南木镇朱凤村路段时,黄某赞发现四周无人便要求停车小便,被告人李某和黄某强也停车在附近看风。黄某赞下车后趁骆某不注意,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辣椒水朝骆某眼睛喷射,导致骆某眼睛无法睁开,黄某赞趁机将骆某的摩托车抢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属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李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