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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被发现 窃贼逃跑伤人被判抢劫罪
发布时间:2015-11-02 11:41:15
本网讯(罗海明 谭召日) 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而男子卢忠却是“梁上君子”,入室盗窃被发现后不但拒捕,还将户主弄伤,结果盗窃变抢劫,罪加一等。10月30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以卢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卢忠是一名无业人员,由于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生活又需开支,其便染上了盗窃的恶习。2008年1月31日,卢忠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6月3日刑满释放。 刑满后卢忠回到武宣县,但其依旧不思悔改,仍然干起了小偷小摸的勾当。2015年2月9日凌晨4时许,卢忠窜到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一居民住宅楼旁。随后其从附近找来一根木头搭到二楼阳台,然后顺着木头攀爬进入楼中。当卢忠来到三楼一间卧室时,不料惊醒了正在休息的户主廖某某。卢忠见行迹败露,便仓惶的往一楼逃跑,廖某某愣了一下后才惊觉家中遭贼了,于是连忙追赶并大喊抓小偷。 卢忠在逃跑中慌不择路,竟跑到锁住大门的一楼。在发现大门打不开后,卢忠又折回去想从二楼的阳台逃跑,正好与追赶的廖某某撞个正着。廖某某立即抓住卢忠的外套不放,卢忠用力挣脱继续逃跑。廖某某又追上去抓住卢忠的衣袖,两人最后拉扯在一起。在拉扯的过程中,廖某某摔倒在地,造成左手肘及左脚脚裸轻微损伤。看到廖某某倒地后,卢忠爬起来继续往楼上跑,正好被闻讯赶来的廖某某的表弟当场抓住,廖某某随后便报了警。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卢忠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卢忠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属入户抢劫,论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既未劫取到财物,亦未造成他人人身轻伤以上的后果,属抢劫未遂,予以减轻处罚。卢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案件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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