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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入狱不悔改 惯犯结伙偷车“四进宫”
发布时间:2015-11-12 13:29:39
本网讯(黄万斌 程军辉)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细武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万某人民币二千二百九十二元、詹某人民币一千五百五十三元、余某人民币一千五百六十五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伙同胡某(另案处理)在余干县人民医院外科大楼住院部门口盗窃了被害人詹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绿新牌两轮电动车,该电动车价值1,553元;同年3月11日8时许,被告人伙同胡某在余干县新汽车站方向东方明珠楼盘门卫室门口盗窃了被害人余某的一辆紫红色雅迪两轮电动车,该电动车价值1,565元;同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伙同胡某在余干县下关花园沙窝大街“壹号网吧”门口盗窃了被害人万某停放的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车,该电动车价值2,292元。在上述三起盗窃电动车过程中被告人负责将电动车盗出,胡某负责望风接线,涉案金额共为5,410元。 另查明,被告人于2011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余干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万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余干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细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 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细武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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