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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跳入院盗窃黄金首饰 男子领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11-12 09:13:25


    本网讯(王岩)  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房明松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2015年8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房明松来到泰来县平洋镇东胜村被害人家院外,其从院墙跳入院内,用被害人家的镰刀将纱窗割开,从窗户进入室内盗得人民币1 030元、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价值3 234元)、千足金黄金戒指一枚(价值1 367元)、千足金黄金吊坠一个(价值1 417元)。案发后,赃款、赃物缴返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房明松盗窃合计价值7 159元。被告人房明松于2015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房明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房明松盗窃数额较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赃款、赃物已全部缴返被害人,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并根据社区对房明松的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泰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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