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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三次结伙盗窃摩托车领刑罚 当庭翻供
发布时间:2015-11-12 11:55:11
本网讯(招子文) 一名农村男子与他人结伙盗窃摩托车3次,却在庭审上当庭翻供否认其中的一次作案,但是铁证如山不容质疑,最终该男子还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近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上海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现年20岁的唐上海系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无业人员。2014年8月,唐上海向廖某、唐某和谢某(均另案处理)提议盗窃摩托车,获得同意后,其4人采取由廖某持剪刀接车辆电源线,唐上海负责驾车,唐某和谢某负责望风的方法,于8月18日2时30分,在防城区扶隆乡那勤社区教育路段盗走谭某一辆价格1200元的嘉鹏牌二轮摩托车。后由唐上海负责销赃,得款180元。 同年8月27日5时许,唐上海伙同廖某窜至防城区群星路的福豪宾馆,盗走苏某一辆价格1800元的力帆牌二轮摩托车,由唐上海留以自用;同年8月中旬的一天,唐上海伙同廖某窜至防城区扶隆乡往上思县方向的龙山路段,盗走蓝某一辆价格2700元的鸿怡牌二轮摩托车,并将该车销赃得款1200元进行平分。案发后,上述2辆赃车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失主。 在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过程中,唐上海当庭翻供,辩称其未参与指控的第一起犯罪,对其他两起犯罪则无异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提供了同案人廖某及被告人唐上海的供述,二人供述中均供出共同实施了指控的三起盗窃事实,且供述的盗窃时间、地点、数额及具体情节相吻合;二人在侦查期间并未受到刑讯逼供及诱供等情形。同时,公诉机关提供了失主谭某的陈述,证实被盗地点与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并提供了被告人及同案人到案发地点辨认现场的笔录予以佐证。综上,所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唐上海实施了指控的第一起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上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其是主犯,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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