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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未通知债主 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5-11-16 09:49:53


    本网讯(黄安)  因公司解散时未通知受伤的员工申报债权,三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股东即被告陈思红、占培丰、罗海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第雪工伤费用176412.11元。

    2010年2月24日,原告李第雪于进入上饶市碧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09年8月4日成立,工商登记营业期限2009年8月4日至2029年7月30日,公司股东为被告陈思红、占培丰、罗海金)从事上料工工作,工作期间未缴纳工伤保险,其工资由在上饶银行的工资存折转账领取。

    2012年6月20日17时30分许,原告李第雪驾驶二轮电动车前往被派至的江西盈然地板有限公司工作,途经上饶经济开发区兴园办夜珠垄路段时与一辆“金福”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肇事的“金福”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逃逸,原告未获赔偿。

    该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医院救治,后于2012年7月20日出院,花费住院费用27678.91元,由原告自行支付。2013年6月19日,原告向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11月1日,该局认定原告的受伤为工伤。2013年1月31日,原告的伤情被确认为七级伤残。之后原告提起工伤赔偿仲裁。2014年10月22日,上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上饶市碧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等等共计23万余元。2014年11月7日,上饶市碧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2月8日,法院依法判决上饶市碧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等等共计176412.11元。2014年12月21日,上饶市碧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又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在该案一、二审期间,2014年12月5日,上饶市碧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清算组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原告,2014年12月15日清算组在《人民日报》第8版上刊登了注销公告,公告联系人为被告陈思红。2015年1月20日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该清算报告载明:公司债务已经全部清偿;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2015年1月30日,清算组向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被核准,原告因不知公司清算注销事宜而未申报债权获得清偿。

    2015年4月7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饶中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上诉人上饶市碧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第雪劳动争议一案,上诉人上饶市碧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经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注册。上诉人上饶市碧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申请注销时及清算程序中未如实反映本案债权债务情况,被上诉人李第雪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向相关权利义务承继主体主张权利。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诉讼。据此原告李第雪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上饶市碧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否支付原告的工伤费用,即原告是否享有对上饶市碧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债权。原告的工伤认定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均予维持,工伤认定应予采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费用,故原告的工伤费用应由上饶市碧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责支付,即原告享有对上饶市碧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主张支付工伤费用的债权,该债权在公司清算中为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之后受偿。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原告的工伤费用合计为176412.11元,即原告享有要求上饶市碧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176412.11元工伤费用的债权。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被告陈思红、占培丰、罗海金应否承担原告享有的176412.11元工伤费用债权的赔偿责任。原告享有的176412.11元工伤费用债权因在上饶市碧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清算中未申请而未获清偿,原告向三被告主张该损失,性质上属于主张侵权责任,应否承担应符合侵权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过错、损害、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主体系该公司股东,即上饶市碧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三被告。2014年12月5日,三被告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自行清算时,原告与上饶市碧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尚在诉讼当中,原告应属于已知债权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上饶市碧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清算时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原告,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三被告作为清算主体未尽到清算责任,存在过错,此后原告因未申报债权而未在上饶市碧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清算注销中获得清偿,该损失与三被告未尽到清算责任存在因果关系,故三被告对原告构成侵权,应负赔偿责任,依照三被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诺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若有未了事宜,三被告愿意承担责任的对公承诺,三被告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对原告主张由三被告承担原告的176412.11元工伤费用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遂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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