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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金未退清 退股股东起诉变更后的公司索债
发布时间:2015-04-07 10:51:11


    本网讯(周军)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可一公司变更名称前留下的债务,更名后公司却未能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在多次索要欠款未果后,退股的股东将变更后的公司一纸诉至法庭。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令被告江西黄金湾果业有限公司、章祖善支付原告叶永清股金人民币35.5万元及逾期利息。

    2001年原告叶永清与被告章祖善等4人在圭峰镇水保站所属的山地开发果业,共同组建弋阳县黄金湾果业有限公司,原告当时投入资金57万元。2012年2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退股协议,协议约定:“一、弋阳县黄金湾果业有限公司(甲方)同意付给叶永清(乙方)股份资金共计人民币57万元整。二、签订协议后,甲方付给乙方11万元;2012年3月底付给5万元;2013年9月份付给5万元;2013年7月底付给16万元;剩余20万元于2014年7月底付清。”被告章祖善在协议上签名确认,弋阳县黄金湾果业有限公司亦在该协议书上盖章确认。至今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股金21.5万元,仍余35.5万元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仍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江西黄金湾果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在弋阳县黄金湾果业有限公司资产上被核准登记,具体出资情况:章祖善出资120万元人民币,占40%;冯哲卫出资60万元人民币,占20%;章兆建出资120万人民币,占40%。弋阳县黄金湾果业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于2013年7月24日经弋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该公司核准注销时出资情况:章祖善出资160万人民币,占80%;叶永清出资40万人民币,占20%。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退股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被告章祖善、弋阳县黄金湾果业有限公司应根据协议内容严格履行协议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均属于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并不是公司主体实质性改变,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变更后的公司对变更前的公司债权、债务仍应予承继。被告江西黄金湾果业有限公司系由弋阳县黄金湾果业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后的公司,故原告要求被告江西黄金湾果业有限公司、被告章祖善支付股金35.5万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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