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邹建长) 一公司为少缴税款,虚开增值税发票向国税局申报进项抵扣,三年抵扣税款金额达372万余元。近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被告人张曼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其经营的福建省庆源工贸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许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福建省庆源工贸有限公司是福建三明一家棉纱生产企业,其所需化纤和再生棉花等原材料主要是向沙县、泉州、浙江省苍南等地的个体户购买,因为这些个体户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故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该公司,该公司无法抵扣税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曼婷为了少缴税款,与担任江苏省某化纤公司销售人员许洋联系,由许洋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以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的5.5%-6%付费。许洋为了扩大自己在公司的销售业绩,从其他不需要发票的公司多次套用和虚开发票快递给张曼婷。从2009年4月16日至2012年6月18日期间,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达2192万余元。福建省庆源工贸有限公司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月份向当地国税局申报了进项抵扣,实际抵扣税款金额达372万余元。案发后,许洋主动退出非法所得。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福建省庆源工贸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海波与被告人许洋共同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达21 927 989.80元。福建省庆源工贸有限公司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沙县国税局申报了进项抵扣税款金额达3 727 758.31元,数额巨大,被告单位福建省庆源工贸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张曼婷、许洋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