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芝芳)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均判处被告人邹荣彪、徐博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0年9月18日晚,被告人邹荣彪伙同徐博骑摩托车来到孙渡阁里杨,二人先后爬水泥柱子进入丰城市某公司内,徐博在公司办公区发现财务室有一保险柜,因当时两人没有带作案工具,于是邹荣彪、徐博又翻墙出来,骑摩托车去拿来了撬棍和扳手,接着二人又爬入公司内。徐博撬开一个房间后,二人进去发现房间内只有王老吉和饼,于是邹荣彪、徐博就在房间内吃了王老吉和饼;接着又撬开了财务室的门,进去后二人将保险柜抬到公司围墙边,然后用楼梯将保险柜翻出围墙。之后邹荣彪、徐博又回到公司财务室,将放在财务室的两台手提电脑盗走。邹荣彪、徐博翻墙出来后,将保险柜抬上摩托车,电脑放在保险柜上,然后由徐博骑摩托车,邹荣彪坐在后面扶着保险柜将保险柜搭至赣江大桥桥头河堤边。到江堤后,两人将保险柜撬开,盗得现金35000元左右,黄金手镯和黄金戒指各一只。保险柜里的其他发票和纸质物品、作案工具连同保险柜一起被扔到赣江里。因发现电脑较旧,邹荣彪、徐博将盗来的两台电脑也扔到了赣江里。经价格鉴定,被盗黄金手镯和黄金戒指的价值为10150元,两台被盗电脑的价值分别为6230元和3200元,被盗保险柜的价值为54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荣彪、徐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金额为551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邹荣彪在2011年9月、被告人徐博在2012年7月因盗窃接受审判时,均故意隐瞒了此次犯罪事实,均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