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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院司法统计与审判管理的关系及完善建议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5-11-11 15:22:43


    引言

  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人民法院按照统计设计的要求,对法院的各项工作,主要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所产生和形成的各种数据,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的数量方面,进行记录、搜集、整理、分析、提供、保存等活动过程的总称。司法统计工作在全国法院系统全面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大背景下,被赋予了更大的期待,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通过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力度,以提高审判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是摆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一个具体的问题。笔者通过分析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统计工作上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看法,与各位同仁共研。

    一、司法统计工作对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意义

  (一)促进了案件流程合理化,提高了审判效率。司法统计工作可以通过数据真实反映审判工作的进度和效率,可以清晰的了解法院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白地反映出立案、审理和执行以及归档等环节的时限,便于监督部门及时提醒办案人员是否将要到审限,从源头上预防超审限案件的发生,从而提高案件的效率。

  (二)为提高案件质量提供数据支撑和调研素材。审判案件的质量提高离不开办案人员不断的在司法过程中的摸索总结,在没有大范围的开展司法统计前,只有依靠老法官的传帮带以及办案法官自身对法律的悟性;现在各地人民法院都相继开展司法统计以后,积累了大量案件的数据素材,只要合理利用好这些宝贵的资料,对于迅速提高法官本人的办案业务能力以及带动案件审理质量的提升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为领导决策提供了数据支撑。认真统计已发生的审判数据,并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可以给院领导以及上级人民法院了解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提供数据支持。

    二、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不足

  司法统计是指依据《统计法》的规定,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对审判工作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它是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活动,是对司法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据此作出预测的工作。虽日渐完善,但是作为法院量化信息的主要载体,司法统计却遭受到了数据真实这一重大挑战,以致其具有的研究功能和指导作用,在实际法院工作中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处在令人堪忧的边缘化地位。

    (一)数据收集程序存在缺陷。因司法统计报表填写涉及到案件类型的划分,而对于哪些案件归属哪一类型是由报表填写人自己主观判断,随意性较大。加之一些业务庭基本上没有案件的原始登记或者登记不完整,因而即使出现错误也难以查证。再加上数据监督功能失范,因为下级法院只是向上级法院报送法综表,只要各项数据核对关系正确即可,至于各类案件收结存等信息是否从信息表自动生成较难发现,缺乏对虚假数据的有效监督,也就难以适应当前的现实需求。

  (二)法院统计人员素质不齐。司法统计人员变动十分频繁,且兼职较多。部分业务庭的内勤甚至有可能是招聘的合同制书记员,此类人员在法院工作的期限往往更短。由于部分统计人员频繁变动,新接手人员又没有经过培训,对审判规律缺乏正确认识,在统计中出现错误在所难免,从而给司法统计工作的持续稳定开展造成了一定影响。并且司法统计人员往往还需承担内勤、文秘、审判管理等工作,无法专心搞好统计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司法统计工作更加艰难。

  (三)决策服务功能难以实现。司法统计的生命在于其真实性,缺乏真实性的统计数据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司法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受到挑战,故建立在此之上的各类分析研究,难以真实解释审判活动的变化特征,对未来一定时期的发展状况也难以作出科学的估计和推断,其相当程度上仅具有一定参考性,为领导的决策服务并指导审判实践活动的功能难以发挥。

  (四)司法统计软件自身问题和软件对接问题。现在运行的《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经过了多次软件升级,能较好地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但在实践过程中,笔者也发现该软件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有的数据核对关系存在错误或者应存在核对关系的却没有进行设计,增加了司法统计的难度和工作量。

  (五)司法统计管理制度缺失,统计工作随意性大,在基层法院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很多法院,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管理工作,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在一些法院干警以及个别法院领导眼中,司法统计工作只是法院工作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干不出业绩,抓不出成就,因此往往忽视其重要性。他们看来,司法统计工作就是简单的数字加减法,而不知道司法统计工作不仅包含了统计学、逻辑学的基本原理,而且还包含着许多的法律知识,枯燥的数据后面蕴藏着丰富的内涵。一些司法统计人员,也往往因为工作得不到院里同志的正确认识而自暴自弃,在工作中敷衍了事而致使错漏百出。司法统计工作,统计人员的工作成绩没有得到足够认可。部分基层法院领导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着“重审执业务,轻司法统计”的观念,对统计人员的报表工作不闻不问,对统计数据是否准确,统计人员是否按时报表心中无数,统计数据出现错误时,则以推责。由于对司法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使这项工作的开展产生被动,造成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员开展工作困难大,在法院所处位置较低,报表数据要“求人”。

  (六)统计项目和指标设置不尽合理。各级法院实施的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一般都包括上诉、抗诉率,上访率,改判、发回率,案件未结率,审限内结案率,年终结案率,调解率,执行到位率,人均结案率,已结案件归档率等指标,并且作为法院争优创先和评价审判人员工作业绩的基本指标与奖惩机制挂钩。客观的说,设置这一制度对于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必要性毋庸置疑。但是,其中某些指标是否与审判质量和效率有绝对对应的关系,或者说某些指标是否能客观的反映法院和审判人员的工作业绩却值得商榷。上诉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再公正的判决结果也不能保证当事人放弃上诉。为了单纯追求低上诉率在法律规定之外做当事人的“工作”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七)专门业务培训不够。司法统计工作属于统计学上的范畴,因此要求司法统计员具备一定程度上的高等数学知识,尤其是统计学上的理论知识和基础,现在基层人民法院的现状是基本上都是从干警、书记员中抽调出来的,这些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统计业务培训,只能是边干边学,导致司法统计工作的质量得不到保障。

  (八)司法统计软件设计不完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采用系统的数据提取和统计功能,但与其他系统分属不同的软件公司,不能有效兼容,统计项目不统一,在统计口径上存在误差。另外,还存在司法统计提取数据时间与高院考核提取数据时间不一致,存在时间差。由纸质报表到电脑直接录入、由手工录入的方式在两个软件系统之间转换不一致等问题。统计分析的后续工作没有及时跟上,法院在司法统计工作上存在的普遍问题是,为了完成数据统计任务而开展工作,一般来说也能及时完成数据采集和整理并上报上级人民法院。但是在掌握大量翔实的数据后没有很好的利用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并提炼出有价值的审判管理工作的建议,导致司法统计工作事倍功半。

  三、完善司法统计体系的建议

  审判管理,是围绕案件审判展开的、以审判决策、程序控制、质量督查、行为激励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体系。审判管理与案件审判相伴而生,真实的案件审理信息是审判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同时日趋完善的审判管理也为司法统计的发展起到如虎添翼的作用。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司法统计工作在法院全局虽不处于显要地位,但法院领导并不能因此而忽视。搞好司法统计,对于领导及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了解审判工作质量,研究审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院领导应经常在有关会议上强调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还应关心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增强他们从事司法统计工作的信心。使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此外,法院主要负责人还应对司法统计工作负总责,要适时对司法统计数据进行抽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在向上级法院上报数据时,相关院领导应当审核后签字确认,并加盖院印后方能上报,以此确保司法统计数据的权威性。

  (二)提高司法统计人员业务素质。要加强对司法统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一方面组织业务人员去省院、市院以及先进地区法院学习培训,亲身体验、切身感受;另一方面把审判管理和司法统计的专家请进法院,答疑解惑、亲手指导。加大投入力度,争取专项经费,对软硬件设施进行系统更新换代,对司法统计人员进行相关技能知识的全面培训,提高司法统计人员待遇,稳定队伍,优化人员结构等。由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确保一支较为稳定的统计队伍不可或缺。法院领导不仅要选派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到位、工作作风严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到司法统计岗位,还应当保持司法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的连贯高效。

  (三)构建院长和审委会为领导核心,审判管理办公室为组织协调平台,各审判业务部门和全体法官共同参与的审判管理机制,实现院长的宏观管理、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管理、庭长的微观管理以及法官的自主管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确立法官在审判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审判管理的重点不是对法官的控制,而是以法院整体的审判活动为管理对象,通过协调工作,对法院所拥有的包括人、财、物、时间、信息等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因而,其最大程度地吸收法官对管理过程的参与和投入,体现法官的期望和需求,避免司法行政化。

   (四)案件流程管理兼顾统计。对案件的立案、排期开庭、审理、送达、审限、执行、归档、移送上诉等不同阶段进行“流水生产线”式的跟踪检查和监督,从而实现对审判的全程动态监督。审判流程管理依托现代信息化平台,将信息采集整理作为法院自身管理能力的重要基础。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实现案件办理同步扫描、同步录入,节点控制,在线监控,拓宽司法统计信息点。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审判管理数据库,建立审判质量评估系统和法院、部门和法官“三层次考核系统”。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不仅能对审判程序和审判质量进行有效的动态监督,实现审判工作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还能为案件信息的采集提供了第一手的真实数据来源。

    (五)依托信息化建设平台,获取、传递和处理各种审判信息,最大限度的实现信息对称,达到服务领导决策、服务法官审判、优化审判职权配置的目的。审判管理工作的对象是审判执行活动,主要功能是通过对审判过程和效果的控制、管理,提高审判效率,其对于审判权的运行既是制约,更是服务。一是辅助法官办案,为法官提供多样化的查阅和统计条件,方便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关联案件,制作裁判文书及法官自我管理;二是提供决策分析,依托审判流程管理软件实时生成的数据,实现案件信息智能提取和自动校验,为审判决策提供统计支持;三是有利于司法公开,既保证了审判运行的透明,又满足了当事人和公众高效、便捷地获取相关司法信息的需要;四是保障庭审安全,数字化审判法庭的运用,对庭审活动进行了全面监控和录音录像,方便及时发现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由此可见,司法统计与审判管理二者的价值根本均在于服务审判。司法统计与审判管理要求同存异,司法统计与审判管理在服务审判的最终价值追求是同一的,但二者在性质、实践路径上却又有着较大的区别。司法统计作为一门研究审判工作的方法论科学,其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设计各种综合指标,通过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等程序,全面客观地审判工作运行态势,从而服务于审判权权能的实现,其于审判权并无较强的监督意义,地位相对中立。审判管理历经行政化强势管理、去行政化弱势管理、技术性考评管理、专门化制衡管理等阶段,将审判管理权一分为二成审判指导监督权和审判事务管理权,进一步将审判管理权的外延缩小在审判事务管理权的范围内,转“控制性”为“服务性”管理,通过对审判过程和效果的控制、管理,提高审判质量、效率。但无论如何,审判事务管理权之于审判权,仍具有服务和监督两方面内容,既要通过服务来发现和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要通过监督来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弥补审判人员的疏漏、降低风险、确保审判安全。

  (六)以指标标准化为导向,合理设置统计项目。我国现行司法统计指标体系设计过于粗糙,项目设置比较笼统和简陋,分类不够科学,记录要素不够全面,缺乏实用性、灵活性和针对性。建议统计项目的设计应全面包括绩效管理的各个基础指标,表格的主词、宾词要合理设计,不宜过细也不宜过粗,明确统计数据的服务要点,有针对性地增加各类相对数据和负面数据;程序设计上应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相对接,便于填报、提取、共享数据,进一步改进信息表的功能设置,充分显示从信息表自动生成统计报表的便捷优势;统计项目的设计应当尊重既有的审判规律,所要求填报的数据需具有可采集性。达到以审判规律为指引,建立科学审判流程机制。审判规律,即公正性、独立性、中立性、终局性、被动性和正当程序。完善的审判流程规范体系建设,应以审判规律为前提。在立案、送达、保全、庭前调解、庭审、执行、归档等案件审理、执行阶段,就时限、质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通过建立和完善跟踪、督办、催办、预警、通报等制度,形成统一的控制枢纽,保证案件得到全程动态管理。充分运用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做到审判流程与信息登记同步,审判流程与信息流转同步,使案件流程与信息流转协调统一,数据采集与流程管理协调统一,数据分析与司法管理同步。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将信息录入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对案件信息严格监管,正本清源,确保数据真实。

   (七)加强监督督查和奖惩并举。在建立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职能和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规定办法,落实考核机制,建立规范的司法统计内部评价和定期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审判流程和“节点”的监控。将司法统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月记载、季通报、年考核”的工作机制,强化统计人员的责任感。严格按照《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办法》予以记载和考核,对在司法统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不断增强司法统计队伍的疑聚力。

  (八)加强对司法统计数据的稽查和调差纠偏。加强对司法统计数据的跟踪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各业务庭在上报数据的同时,应随附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否则视为未结案,防止个别庭室为了提高当月结案率而错报、瞒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建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统计数据稽查制度,上级法院可以不定期地对下级法院的统计数据进行稽查,防止个别法院利用司法统计手段在结案率、调解率、和解率、撤诉率、兑现率等指标上弄虚作假,确保司法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将统一司法统计提取数据的时间,与省高院、市中院保持一致,解决时间差问题,同时采取后台权限控制,统一规范和杜绝业务庭室修改信息数据程序。同时建议加快软件开发升级步伐,同时给予在应用管理上及时有效的培训、指导,并加大对基础薄弱地区法院的支持力度。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加快实现全国法院范围内司法统计工作的信息化,通过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及裁判文书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采集反映案件及其审理过程情况的各类信息,便捷、高效、智能地提取生成统计数据,克服手工报表容易出现的错、漏填数据、统计不完整不及时甚至数据造假等弊端。同时,要抓紧建立标准统一、动态更新、开放共享的全国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实现全国法院各类业务数据的大集中,避免出现信息“孤岛”现象。

  (九)完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审判质效是公正司法的基础,提升审判质效是从法院内部确保公正司法的着力点。司法统计工作与审判质效管理密不可分,司法统计提供的数据越是真实细致,就越能精准地反映法院审判权运行的具体情形,就越能为作出正确的审判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绩效评价体系实施宏观综合管理,是当今世界公共管理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极大地提升了信息化办案管理水平。评估系统还具备灵活的信息数据跟踪监测、预警、检索、统计等功能,可以自动提示并防止案件信息的漏录、错录等问题,追溯具体案件直至每一个办案节点的流程信息,实现对各个法院、每名法官直至每个案件的科学量化管理,增强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客观性和权威性。法院审判管理的综合性与复杂性,决定了不能仅仅以评估指标作为“成绩单”论高低,否则会掩盖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在人员、物质装备等工作基础方面的区别,会忽略评估指标无法涵盖的法院特色、亮点工作。因此,我们在设置评估指标时,坚持既抓住基本、管用的指标,贯彻简便易行的原则,又着眼于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注重导向性,同时坚持质效评估重在“体检表”,不唯“成绩单”,坚决避免唯数字论、唯指标论的不良导向。推动司法统计工作与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及审判质效评估等审判管理工作进一步结合,提升司法统计软件的开发应用,统一司法统计周期。信息化建设是提升法院审判管理集约化、精细化水平,推进司法公开、服务法官办案的基础性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也在不断深入,案件量也在逐年增长,案件类型也在逐年扩大,作为法院审判工作“晴雨表”的司法统计工作可以反映出审判中的一些新问题,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情况都要靠数据说话,而数据来源于司法统计的各项指标。依托信息化实行科学精细而又简便易行的运行机制,提高司法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交流司法统计工作经验,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上下级法院的协调配合。基层法院是基础,上级法院是指导,二者之间不可脱节,要主动向上级法院学习探讨,总结交流司法统计工作经验。加强审管办与业务庭的协调配合。业务庭法官应保证对所办案件信息填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业务庭室应配合审管办加强案件审判执行信息的分析研究,做好数据的集成和有效应用,为审判决策服务。同时要加强司法统计员同业务庭的协调配合,司法统计员应加强对业务庭室司法统计报表工作的指导,在汇总报表数据时,发现有差错及疑问的地方,及时与有关庭室联系,查明原因,纠正错误。应尽快建立起稳定司法统计人员队伍的长效机制,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管理工作,需要理论知识和实践积累,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难以制作出越来越高、精、细要求的统计报表,司法统计人员必须是具备统计学、法学、计算机、写作四位一体的复合型人才,才能保证按时按量按质向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报送司法统计报表和有关数据,为反映审判情况、总结审判经验、分析社情动态、制定方针政策、指导审判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信息。因此,为更好的开展司法统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使司法统计人员掌握统计的基本原理,熟悉应用统计分析的各种技能,为做好司法统计工作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连贯高效,从而不断提高司法统计工作质量。在司法统计与案件审判之间建立有效联系,真正实现以统计促进审判的目的。要想用活用好数据,必须将司法统计纳入到审判管理之中,结合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效评估、审判绩效考核、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等职能的综合作用,有效促进司法信息资源的全面采集和系统运用,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对于强审判、促管理的重要价值。司法统计对于法院掌握工作情况,改进审判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适应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具有重要的作用。总之,司法统计工作是法院非常重要的一项日常工作,能为各级领导进行科学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法院建设提供基础数据。所以,应更好地推进司法统计工作的各项硬件和软件建设,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综合素质,推动司法统计工作与审判管理工作进一步结合,以提升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司法统计发布数据的渠道主要是法院工作报告以及一些法律类报纸期刊,公布的统计事项少、数据概括过于笼统,信息公布各自为政、缺乏固定的形式和平台。要进一步完善审务公开,推行阳光司法,在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让人民群众以最直观全面、最具亲历性的方式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要以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为方向,进一步拓宽司法统计信息公开渠道、扩大公开范围,包括发布内容、数据口径、采集方式、发布时间和频率、数据透明度等等,把社会评价与法院内部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形成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客观认知与主观认知相统一的评价体系,消除法院内外部评价的反差,赢得社会的认可和赞同。

                          结语

    在司法审判管理亟待完善的大背景下,司法统计和审判管理将相辅相成、齐头并进迅猛发展。司法统计和审判管理二者的核心在于案件信息的真实,而数据则是两门科学协同发展的“纽带”。建立两大系统的“对接”模式乃大势所趋,系科学管理之现实性要求,是司法审判管理服务审判工作的理性抉择。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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