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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思考
作者:万雯   发布时间:2015-11-11 08:58:00


    引言

  司法统计是一项通过采集、分析、应用司法信息,为人民法院决策、管理、预测、评价等活动提供信息支持的服务型工作。当前,信息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司法机关创新司法统计工作刻不容缓、势在必行。司法机关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这要求司法机关在进行统计工作时必须要有配套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深化司法统计数据的开发利用,更好地为审判管理工作服务。

  与目前大数据要求相比,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现有统计调查范围相对较窄,统计指标相对较少,导致统计数据信息相对较少,仅限于案件数量信息,而不是人民法院全部的司法活动信息,更谈不上对案件相关的经济社会信息的统计。同时,由于不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加上统计数据质量保障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导致统计数据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存在问题,缺乏互联互通,信息孤岛现象严重,信息资源浪费严重,司法统计信息服务审判、服务管理、服务决策的巨大潜力尚未开发等诸多问题。

  一、司法统计工作的现状及问题

  司法统计本质上属于服务型工作,是科学决策的参谋助手、科学管理的咨询中心、司法调研的信息渠道,可以称得上是加强公正司法的体检表、评价司法公信状况的度量衡、促进科学立法的晴雨表。因此,人民法院既要确保司法统计能在其位,更要确保司法统计能谋其政。然而长期以来,不少法院同志对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片面的认识,导致调查的信息内容只为满足填报报表或绩效考核的需要。而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司法统计工作意识不高

  司法统计工作意识不高是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为止,仍然有数量极多的基层法院存在重审判轻统计的现象。很多领导没有意识到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以致于对报表工作不闻不问,对统计数据是否准确、是否按时报表心中无数,对本法院(部门)司法统计报表是否准确客观的反应了案件审理、执行状况存在马虎,侥幸心理。更有甚者,认为司法统计工作是法院工作中最不重要的一项,随便安排一个人就可以完成,认为司法统计员必须同时兼顾许多其他工作,司法统计工作只是工作的“小插曲”。 也正是因为这种认识偏差,出现了诸如司法统计的信息化建设、数据集中、数据共享等基础保障得不到真正重视,服务执法办案、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等职能得不到应有关注,海量数据挖掘分析、结合背景情况综合分析等方法得不到广泛应用等诸多问题。

  (二)司法统计负责部门混乱,司法统计员业务素质低、更换频繁

  司法统计负责部门混乱,司法统计员业务素质较低、更换频繁一直都是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瓶颈。从司法统计机构设置的部门看,中级法院中,统计工作除了少数法院归口办公室外,大部分的司法统计均归口研究室,而基层法院的情况就复杂多了,大部分基层法院不设置研究室,致使司法统计的机构归属严重不统一,阿克苏地区下辖九个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设置分别在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行政办公室、审判监督庭等四种部门,有的法院则经常更换管理部门。这必然造成上下级法院同意工作衔接不畅、指导不力,长此以往将处于无序化状态。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以明文规定:中级法院要配备2至3名专职司法统计员,基层法院要配备1至2名,工作3年以上才能轮岗,但实际情况与这一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长期以来,在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人员所在部门人员本来就少,司法统计员也只好跟随“打游击”。目前,从事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员基本上是兼职,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全由一人负责,不仅工作量巨大,还容易产生工作思路禁锢、分析角度单一等问题,不利于全方位分析提炼统计数据。大部分从事司法统计的人员均是各业务庭的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兼职担任,这些人员缺乏专业的统计学基础,又没有受过任何专业的培训,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统计员身兼数职,工作繁忙,极易出现统计误差。

  尤其是做兼职的统计人员,日常事务性工作多,工作负担重,有没有突出业绩,工作积极性自认不高。多数法院频繁更换司法统计人员,往往一名司法统计员在岗位上锻炼一两年,如果工作突出将分配到审判一线工作,这样就导致了司法统计队伍的不稳定,司法统计作用很难发挥出来。

  (三)司法统计数据信息不准

  司法统计数据信息不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中,统计数据不全面、不准确的情况时有发生。

  首先从司法统计的角度而言,如果庭室之间的统计沟通障碍则可能导致案件重复统计。由于司法统计工作已经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规定,业务庭在发生错误时难免避重就轻、扬长避短,通过编造数据或是隐瞒数据来维持自身庭室的权益,如此统计部门采集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便存在瑕疵。

  其次是新旧案由分类不统一。实际工作中,各业务庭在案件归类上的做法不一致。同一案件有的庭室将其归为这类,有的庭室将其归为另一类。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这一类案件,在司法统计系统中没有此案由,统计人员在统计时有的将其归到“财产权属纠纷”,有的将其归到“自然资源使用权”,有的或者直接将其归类到“其他”一项等。因为归类的不统一,导致统计数据不准确。

    (四)统计软件有待完善

  自审判流程管理与司法统计网络化操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以来,依托法院三级网络建设,大部分法院实现了司法统计工作的信息化、自动化,充分利用统计软件的优势有效克服手工报表的弊端。但是,统计软件自身存在一些不足,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统计工作的繁琐及错误。

  一是数据未能及时反映真实情况。如有些案件已于统计月内生效,但由于承办法官出差或者疏忽等原因导致未及时点击结案,但已在信息系统内填写了生效日期,在这种情况下,统计软件未能自动将上述案件纳入本统计月的统计范围内,导致数据未能真实反映统计月内的结案情况,也影响到下一统计月的司法统计工作。

  二是案由划分有待完善。在民事案件中,案由分类有交叉、更新不及时等情况导致了司法统计错误,如,部分法院的系统内仍存在非法同居关系等已经不再适用的案由,又如,同一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案由的确定也未统一。

  三是统计方法不尽先进。虽然许多法院实现了司法统计工作的信息化,较大程度上克服了手工报表容易出现的错、漏填数据、统计不完整等弊端,但是,由于尚未实现司法统计工作的全面信息化,审判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系统不能实现完全兼容,部分数据并不能自动生成,导致这些数据仍需要手工统计,加大了统计人员的工作量,同时,部分法院仅仅追求司法统计指标达标,未主动进行司法统计数据的预测及分析,也使司法统计的作用大打折扣。此外,现行使用的1.86版司法统计系统仍然是单机版,上一级法院并不能自行提取数据,需要由统计员自行填报生成数据后,单独报送,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数据使用的有效性。

  二、大数据时代对司法统计工作提出的要求

  司法统计数据是大数据的组成部分,司法统计是发展大数据的重要力量。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信息的记录,由此形成的数据信息不仅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法律实施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而且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也有了新的要求。大数据是信息化时代潮流的深化,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司法统计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虽然多年的积累人民法院已经拥有大量的司法统计数据信息,但与大数据要求相比,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还存在现有统计调查范围相对较窄,统计指标相对较少,统计数据信息相对较少,仅限于案件数量信息等问题,同时,由于不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加上统计数据质量保障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导致统计数据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存在问题,更谈不上是人民法院全部的司法活动信息的统计。

  数据信息公开和共享是大数据的本质要求,这有利于推进公共服务机构和组织公共服务活动的公开、透明。由于案件信息管理软件的落后,全国法院司法统计数据信息缺乏整合,没有互联互通,信息孤岛现象严重,信息资源浪费严重,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系统软件和司法统计模式的不统一,基础数据的核实和汇总数据的稽查环节不连贯等一系列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统计报表的质量。从而导致司法统计信息服务审判、服务管理、服务决策的巨大潜力尚未开发。

  三、关于司法统计工作的几点思考

  司法统计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全员动员,自下而上人人参与,才能搞好这项工作。

  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做到把司法统计工作提高到足够位置。由院主要领导开始把这项工作摆在与案件的审判、执行同等重要的位置,由院主管领导亲自抓,业务部门领导要成为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司法统计工作在年终目标考核管理中的比重,建立一票否决制度,不好的要给予相应处罚。

  其次积极开展引进来走出去的方针。我们法院的干部要主动学习先进法院的经验,增加相互沟通、交流、学习,及时改正落后不合时宜的统计方法方式,认真借鉴先进法院的司法统计经验,确保司法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再次做好司法统计的人员保障工作。积极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司法统计队伍,把不适应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员及时调配出去,将懂业务、肯钻研热爱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员及时选配进来,提高统计人员的待遇,使他们乐于从事这项工作,尽心尽力做好这项工作。审慎安排优秀司法统计员去从事其他工作,减轻业务庭统计人员的工作压力,使其能将主要精力用在统计工作上,杜绝临时聘用人员报表的现象,司法统计人员工作要稳定,避免频繁调动。同时,做好新老统计员交接工作,老同志要做好新人的“帮扶”工作。

  复次做好司法统计员的培训交流工作。司法统计是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随着各类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案件类型趋于复杂,与此相适应,司法统计报表指标设置、案由发生改变亦是必然。司法统计人员出现报表不理解、不适应甚至错报在所难免,因此,针对司法统计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进行培训就尤为重要,及时针对报表中出现的典型性、多发性、代表性的问题召开培训会、研讨会,通报报表中出现的问题,可以有效的避免类似错误再出现。

  最后积极提高司法统计数据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司法统计数据在指导审判工作实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等方面的作用,要对司法统计数据进行提炼,及时预测审判工作发展态势,形成分析报告为领导工作提供参考。并且充分利用统计数据全面详实的反映各业务部门当月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具体到每个办案人员工作绩效,发挥司法统计对各部门、办案人“督促、提醒”作用。着力提高司法统计分析的作用,为司法统计分析的撰写、转化、采用提供便利条件,扩大司法统计分析刊发的平台,建立优秀司法统计分析交流的渠道,以利资源共享,提高司法统计分析的转化利用率。

                              结语

  司法统计工作涵盖多方面的内容,如设计数据收集方式、抽样调查、数据收集和管理、数据分析等。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法院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积累和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审判工作服务。司法统计作为一项服务型工作,要像侦查服务指挥一样服务决策,要像检测服务诊疗一样服务管理,要像勘探支持开采一样服务调研。

  “大数据”时代兴起,我国的法治建设和人民法院的发展既面临着种种挑战,也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对司法统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统计职能,才能服务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强化司法统计工作意识、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优化司法人员业务素质、加大司法统计数据开发.不断探索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策略,才能提高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水平,促进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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