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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后驾车酿事故致死一人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11-11 09:24:32


    本网讯(方敏)  一男子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随后该男子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为自己获得缓刑机会。2015年10月2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

    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陈勇酒后驾驶贵FB4778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池某某、陈某等人从黔西县谷里方向沿野谷线往黔西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3时50分许,当其行至野谷线18公里+300米处时,与停在其行驶方向右侧道路上刘某某驾驶的贵A65466号货车发生碰撞,致池某某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黔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勇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勇随即让其弟陈某报警并于次日凌晨6时许到黔西县交警大队投案。案发后,陈勇与池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家属经济损失230 000元,其行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案发后,陈勇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勇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陈勇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二个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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