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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时未逃离现场,而让他人顶替是否构成逃逸?
作者:苏兰玲 王凯   发布时间:2015-11-10 10:13:1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规定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据此,逃逸包含两个方面要素:1.客观上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2.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

  那么对于事故发生时未逃离事故现场,但让他人顶替的行为是否符合逃逸的要件?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让他人顶替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逸法律追究的要件;其次,发生事故时行为人未逃离现场如何认定?对此有二种情形,其一是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出警整个过程中都在现场,而在出警完毕撤离后,行为人也自行离开,虽然表面上看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未逃离事故现场,但实质上其是利用了欺诈方式达到了逃离事故现场的状态,仍符合逃逸的要件,应认定逃逸;其二是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出警后出警完毕撤离前,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表明其本人是肇事司机的,自愿将其本人纳入责任主体,对此,行为人虽然在事故发生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让他人顶替,但其终究仍未逃离事故现场,而且在事故现场又如实供述,缺乏逃逸的要件,不应认定逃逸。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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