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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司机夜间驾车酿事故不救伤者逃逸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1-06 16:55:41


    本网讯(刘万春)  男子带女朋友夜间行车,与一摩托车发生碰撞,男子在第一时间不是选择报警救助伤者,而是选择直接逃逸,在逃逸途中又与停在路旁的一辆警车发生碰撞,车胎受损而无法前行,该男子弃车继续逃逸。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为浒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3月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为浒驾驶一辆现代小车由江西省宜春市区往袁州区温汤集镇方向行驶,途经温汤镇阳光花园小区门口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张某某搭载其儿子张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张某某父子俩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为浒驾车逃逸。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为浒驾驶机动车夜间在集镇道路上行驶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致使车辆与相对方向来车发生碰撞,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并未及时停车,保护现场,救治事故伤者,而是直接逃逸,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违法行为与事故成因无因果关系,不负此次事故责任;被害人其子张某无过错行为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2015年4月9日,被告人陈为浒在江西省樟树市临江镇某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15年9月18日,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为浒与被害人张某某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陈为浒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32万元(已支付10万元),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为浒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陈为浒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为浒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认为一是被告人陈为浒属过失犯罪,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二是被告人陈为浒系初犯、偶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三是被告人陈为浒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四是被告人陈为浒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为浒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为浒驾驶机动车夜间在集镇道路上行驶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致使车辆与相对方向来车发生碰撞,致人重伤二级,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并未及时停车,保护现场,救治事故伤者,而是直接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为浒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陈为浒与被害人张某某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10万元,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陈为浒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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