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酒后驾车交通肇事,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
作者:苏兰玲 王凯   发布时间:2015-11-10 10:17:36


    《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并规定了肇事后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刑事审判中的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据此,逃逸包含两个方面要素:1.客观上逃跑;2.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在这里,具备主观要素的前提是知道发生事故,进而产生了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而实践中,肇事司机往往以其饮酒后意识减弱,对发生事故不知情为由,认为其离开现场的行为不构成逃逸。那么这种抗辩意见是否成立?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客观上看,醉酒的人在酒精的作用下,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会有所下降,但是并不会因此而对醉酒的人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依据是:1.行为人是整个饮酒行为、酒后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行为人酒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饮酒这一原因行为引起的结果,二者是一个行为整体,共同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出现;2.行为人实施饮酒这一原因行为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义务和能力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以防止发生危害后果;3.行为人实施饮酒这一原因行为时对于酒后犯罪出于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状态。

  那么,根据上述分析,酒后驾车的行为人应对其离开现场的行为承担逃逸的法律后果,理由为:1.行为人饮酒时有能力防止和避免酒后驾车,进而有能力防止和避免酒后驾车肇事以及逃逸情形的出现;2.行为人饮酒时对于酒后驾车肇事出于放任的故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具有主观过错;3.行为人饮酒时对于肇事后是否逃逸有辨别和控制能力,其尚未饮酒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肇事后逃逸或者不逃逸,但其因为饮酒而减弱了这种能力,要么是知道发生事故要么是不知道发生事故,但这种因意识减弱而不知道发生事故的情况是行为人在饮酒时自由作出的选择,意味着行为人饮酒时对于逃逸或者不逃逸都在其选择之内,如果出现由于意识减弱不知道发生事故而离开,也应当说是行为人在饮酒时已选择了逃逸,因为这种能力的减弱是行为人应当和有能力避免的;4.行为人酒后驾车肇事以及逃逸系行为人饮酒行为引起的结果,二者共同导致了酒后驾车肇事以及逃逸行为的发生。因此,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行为人离开现场应当构成逃逸。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胡冰阳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