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潘查痖) 江西省丰城市市民熊耀亮伙同他人从丰城市来到樟树市偷狗。当他俩的行为被被害人发现后,两人使用暴力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轻微伤甲级。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熊耀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熊耀亮伙同同案人熊美荣(已判决)携带弓弩骑摩托车从丰城市来到樟树市偷狗。凌晨5时许,两人在市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张家村看见一条大黄狗,熊美荣遂用带来的弓弩射杀,被被害人张某发现并大声呼喊。熊美荣便持弓弩砸了被害人张某头部一下,将被害人张某的头砸破。之后,被告人熊耀亮拔出匕首威胁赶来的村民。熊美荣被当场抓住。被告人熊耀亮则趁机骑摩托车逃跑,后经樟树警方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同案人熊美荣家属代熊耀亮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耀亮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行为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伤害他人身体致轻微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未取得财物,属抢劫未遂。对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