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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瘾君子”多次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获刑
发布时间:2015-10-26 09:46:34


    本网讯(张文东)  以打车为名行抢劫之实,似乎是影视剧中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但在现实生活中亦是屡有发生。好逸恶劳又吸食毒品,为满足吸毒及挥霍所用,铜川两男子先后五次持刀抢劫“的哥”,最终难逃法网,领刑罚。10月23日,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允祥和刘新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和十三年,同时,对其两人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5年2月21日23时许,冯允祥、刘新在铜川市王益区一马路青年路乘坐出租车,车行至铜川市印台区河东煤台处,刘新用左手搂着出租车司机张某某脖子,右手拿出匕首架在被害人脖子上,冯允祥也拿出匕首逼着被害人。刘新让被害人将身上的钱拿出来,被害人被迫从兜里掏出了400余元,给了冯允祥。刘新让冯允祥将车钥匙拔掉,二被告人下车后,将车钥匙扔到车底下,随即逃离。后二人拿出200元购买毒品供二被告人吸食,剩余的钱二人平分后各自用于生活花费。

    后,在2月23日至3月9日,冯允祥、刘新在短短的15天内,先后4次对不同出租车司机实施了抢劫,所抢劫的钱财也均用于购买毒品和个人消费。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被害人报案后,经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DNA鉴定比对,确定在第三起犯罪现场提取的烟蒂为被告人刘新所留。公安机关据此将被告人刘新抓获。并根据被告人刘新供述,将被告人冯允祥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允祥、刘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匕首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冯允祥、刘新实施抢劫五次,属多次抢劫。被告人冯允祥、刘新共同预谋后,实施抢劫,构成共同犯罪,应按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处罚。二被告人共同预谋,持匕首实施抢劫,抢劫来的钱财除用来购买毒品共同吸食外,剩余钱财平分,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冯允祥、刘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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