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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通过开设流动赌场方式“赚钱”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5-10-21 14:44:21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以开设流动赌场的方式渔利,其赚钱方式因触犯刑法而付出代价。2015年10月1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陈传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传远在黔西县太来乡箐口村关房组附近的“梁子山”处开设流动赌场。采用“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陈传远在每场赌局中邀约20余人参赌,并按100元抽取10%的比例抽头渔利。同年5月2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赌资2300余元,并将陈传远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传远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归案后,其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黔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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