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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两姐妹用客运班车“快递”毒品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5-10-27 10:58:20


    本网讯(饶海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犯罪分子的手段也更为隐蔽,快递、物流等正成为毒品运输的新选择。云南曲靖就有姐妹二人购买毒品后用客运班车“带货”,被民警识破后巧妙布控抓获。10月26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王琼、王红姐妹系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人,其中姐姐王琼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出狱后,王琼开过几年火锅店,无奈生意不太景气,欠下了一些债,便重又萌生了贩毒赚钱的念头。2015年春节过后,王琼跟妹妹王红说起这事,王红称自己认识丘北县一个叫“杨哥”(另案)的人手里有海洛因,王琼便拿了10500元钱给王红购买毒品。3月5日,王红电话联系上“杨哥”,让对方发30克海洛因过来,并于次日将9500元现金汇到“杨哥”指定的账户上。“杨哥”收到汇款后,当天便将毒品伪装成包裹后交由从丘北到师宗的客车驾驶员带往师宗。运输途中,民警进行春运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包裹”系毒品,为避免打草惊蛇,民警让客车驾驶员继续带着“包裹”前往师宗,并联系收货人。客车到达师宗后,王红便接到驾驶员电话让其去车站取货,王红又通知王琼前往。王琼刚到车站取走“包裹”,就被民警查获。经称量和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30.05克,并检见海洛因等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琼、王红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属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虽然所购买的毒品在运输途中即被查获,但由于交易已完成,毒品已进入非法流通领域,属犯罪既遂。被告人王琼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后又犯贩卖毒品罪,其行为符合毒品再犯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琼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王红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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