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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蔗地里贩卖毒品 “瘾君子”以贩养吸领刑
发布时间:2015-10-19 13:46:54


    本网讯(覃世武)  广西浦北县一“60后”男子刘甲流因交友不慎染上吸毒恶习后,为获取更多资金供自己买毒品吸食,多次在自家房子后面的甘蔗地里进行毒品交易,最终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难逃法网的严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甲流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5克、微型电子称1把,予以没收。

    现年52岁的刘甲流系浦北县龙门镇一无业人员,为了赚取资金购买毒品吸食,多次在其住所及其住所后面的甘蔗地贩卖毒品。2015年5月12日9时许,刘甲流在其家中后面的甘蔗地先后分别以赊账的方式向吸毒人员夏某臣贩卖70元的毒品海洛因,向吸毒人员张某春贩卖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上述三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搜缴疑似毒品海洛因共0.5克、毒资150元、微型电子称1把。经检验,缴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甲流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甲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扣押的毒品、毒资、电子称,应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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