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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受人之托贩卖毒品领刑8年半并处罚金2万
发布时间:2015-10-20 09:53:55


    本网讯(易灿)  男子明知他人委托出卖的是毒品,因出于仗义仍代为贩卖,最终惹来八年半的牢狱之灾。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永春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作案工具手机两部(其中一部为酷美牌,另一部为POSTCOM黑色直板智能机)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周永春受韩某(已死亡)之托,将韩某前后两次交给其的一共36.04克毒品冰毒拿到都安县安阳镇屏山中路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蓝某某及韦某某二人。双方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伏击守候的该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在一旁暗中观察交易的韩某也一并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周永春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2小包(经称量净重0.68克)、手机2部及毒资2000元,在韦某某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经称量,净重36.04克)。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永春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永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处轻罚。但被告人周永春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法院遂根据被告人周永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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