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世武) 为感谢朋友给自己庆祝生日,广西浦北县一青年男子宋进军在生日宴后买来毒品提供给朋友一起吸食,分享“快乐”,最终被警方现场查获。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宋进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以及一个残留有少量疑似甲基苯丙胺的透明玻璃瓶,予以没收。
2015年6月2日,是宋进军20岁的生日。生日那天,作为好朋友的吴某钢、宋某强、陈某欢三人在浦北县城某KTV包厢聚餐为宋进军开了个盛大生日派对。生日晚宴结束后,宋进军就出钱购买了200元“冰毒”并在县城某酒店开了一个房间,打算用于感谢朋友们为自己“庆生”。在房间内,宋进军将买来的冰毒分给吴某钢、宋某强、陈某欢三人吸食。期间,上述四人多次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当晚23时许,公安机关到酒店房间例行检查时,当场将宋进军及其他吸毒人员抓获,并在房间内的床头柜上缴获吸毒工具以及一个残留有少量疑似甲基苯丙胺的透明玻璃瓶。经对上述4人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是甲基安非他明成分呈阳性。经鉴定,从透明玻璃瓶内残留的少量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进军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时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吸毒工具以及一个残留有少量疑似甲基苯丙胺的透明玻璃瓶,依法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