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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中吸毒遭举报 瘾君子私藏毒品量大获刑
发布时间:2015-10-22 14:19:25


    本网讯(刘万春 易义东)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宇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宇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宇帆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某小区15栋2单元1402室吸毒,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到现场将被告人王宇帆抓获,并从现场缴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棕色粉末21.09克、甲基苯丙胺晶状体疑似物0.34克、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疑似物6.66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红色粉末0.23克,共计28.32克。

    经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从缴获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棕色粉末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晶状体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片剂红色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红色粉末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王宇帆在法庭上供述,2015年5月28日20时许,他在袁州区袁山西路某小区15栋2单元1402室与电话邀约来的男子杨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后在房间休息。到21时许,公安民警进来盘查,在其房间内搜查到74粒红色颗粒麻古、白色晶体冰毒1小包、棕色粉末疑似物冰毒2大包(21.09克)、大麻约0.15克,这些毒品都是从他床头柜搜到的。后将其带至袁州公安分局灵泉派出所。所有毒品都是2015年4月底在宜春贸易广场车站后面民宅捕鱼赌博场从一个不认识的人手里买的,100元1小包购买的。麻古是12元一粒购买的,大麻是送的,还有那2大包棕色粉末是平时积累的。

    另查明,被告人王宇帆因犯盗窃罪曾于1996年7月2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5月28日晚在被告人王宇帆家中共同吸食毒品的杨某某被抓后已受到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宇帆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28.32克,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宇帆在刑罚执行完华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宇帆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宇帆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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